为加强行业行风建设,提高医务人员廉洁自律的自觉性,进一步规范医院接待医药生产经营企业代表和自身的行为,深化清廉医院建设,根据我院相关管理规定,现将我院医药代表接待管理事项公告如下:
一、医药(械)代表
医药(械)代表是指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聘用的在医疗机构从事药品产品、医疗器械产品的信息传递、沟通、反馈等学术推广活动的专业人员。其他来院从事宣传、推销活动的接待参照本办法执行。
二、登记备案流程
我院实行医药(械)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医药、器械等代表在本院开展业务活动,应当经我院备案登记建档。
(一)医药(械)代表从公告附件下载并填写《医药(械)代表登记备案信息表》(附件1),将备案信息表和登记备案资料发送至纪委办邮箱gdsderjyy_jwbgs@126.com,提出备案申请。
(二)登记备案材料
1.所在药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单位或其代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的企业授权委托书原件(包含授权起止日期、委托事项);
2.经委托单位盖章确认的医药(械)代表的身份证复印件;
3.所代表医药生产经营企业的资质文件:如《营业执照(正副本)》《医药经营许可证》《医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GMP证书》等相关资质复印件加盖企业印章;
4.相关产品说明书及宣传资料;
5.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三)登记备案要求
1.一般每年备案登记一次,中途更换工作人员应及时申请变更。超过1年未重新登记备案的,视为放弃备案。医药(械)代表不再从事相关工作或终止劳动合同、停止授权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知医院。
2.医药(械)代表应按照《医药代表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在国家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备案平台(https://pharmareps.cpa.org.cn)上进行备案。
3.未经登记备案的医药(械)代表不得在本院开展有关产品学术推广活动。
4.医药(械)代表不得开展不属于业务合作或者协作协议所列项目。凡属医院新业务、新技术范围的销售企业需要进入院区进行业务联系者,必须遵守医院的管理规定,提前进行备案。
三、预约接待管理
医药(械)代表实行预约接待。各接待部门(科室)应当严格按照“三定三有”(即“定时定点定人”“有预约有流程有记录”)原则进行接待。
(一)预约登记:约定接待日前七天,医药(械)代表从公告附件下载并填写《医药(械)代表来院预约登记表》(附件2),并提前5个工作日提交至接待科室或者发至纪委办邮箱gdsderjyy_jwbgs@126.com,由接待科室在OA报备或纪委办通过OA指派接待科室。
(二)接待安排
1.接待时间:由接待科室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安排。
2.接待地点:由接待科室提前预约医院会议室。
3.接待人员:原则上相关科室的负责人或负责人指定人员,至少两人同时在场,其中一人负责记录接待交流内容并通过医院OA填写《医药(械)代表接待登记表》表单,完成备案流程。
(三)接待要求
1.未按规定完成备案与预约审批的程序,我院相关科室及工作人员一律不予接待;
2.非约定接待日不予接待;
3.被接待的医药(械)代表与事先预约人员信息不一致的,应由被接待人说明理由,并经纪委办公室审批同意,否则不予接待。
四、医药(械)代表行为管理
1.医药(械)代表所提供的相关资料应当准确、客观、公正、完整,符合法律要求,符合职业道德准则;
2.严禁医药(械)代表在非接待时间以谈业务为名擅自进入总务、信息、医务、财务等重点部门,接触分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
3.严禁在医院门诊时间进出诊间、病区诊疗场所等进行药品、耗材宣传推广等相关的业务活动;
4.严禁干扰医疗业务工作和诊疗秩序,不得在院区范围内向病人推销所代理药品、耗材;
5.严禁任何形式的“统方”;
6.严禁违纪违法的促销活动:如在业务活动中向医院工作人员提供或者赠送现金、礼品或者请吃等行为;医药、耗材销售代表私自赞助医生或借举办学术会议之名进行旅游等违规活动。
7.严禁其他违反行风纪律及法律法规的行为。
请各位代表知悉并严格遵守上述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医疗秩序与合作环境。感谢您的理解与配合!
特此公告。
广东省第二荣军优抚医院纪委
2025年11月26日